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 張哲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更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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