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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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95號原告 畢仕祺 被告 林佳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737號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