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書賢 原告 林書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被告 楊鏡紅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