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9號上訴人 王朝陽
王國雄 王起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萬來王萬得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17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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