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 廖沛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損害賠償事件相關債務尚在協商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8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