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090號聲請人 吳育純 相對人 吳金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泰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北市108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755元,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約63歲,依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2.36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0,600元(計算式:22,755元×12月×10年=2,730,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故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