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4號聲請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對人 周長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破產,惟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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