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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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聲請人 黃培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璿 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07年12月2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自到期日後提示,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提示)。
二、提出相對人 陳璿閎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