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61號原告 李黃珮琦 被告 周金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劉正偉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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