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告 李蕾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徐佳緯 律師被告 吳佳錦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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