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

許慧鈴 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552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繼承登記,並由被告將上開不動產二分之一登記於原告名下,經鑑定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日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439萬8124元,有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是原告起訴利益為719萬9062元(計算式:1439萬8124/2=719萬9062),應繳納裁判費8萬5740元,原告先前已繳納2萬9017元(本院卷第89頁收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5萬672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核定之價額可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繳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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