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85號
聲請人 邱金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綠樹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廖綠樹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資料。
三、被繼承人廖綠樹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廖綠樹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均先於被繼承人廖綠樹死亡之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廖綠樹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