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鼎旺科技有限公司張家宇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駁回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5月19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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