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003元,
   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