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放款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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