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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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湯俊熙 債務人 張素珍
一、債務人湯俊熙、張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湯俊熙、張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