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士
公訴人臺灣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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