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十九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經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合計為○點三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陸(一)字第九○一八○一二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點三五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分以化學呈色法及氣象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陸(一)字第九○一八○一二一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第一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