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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