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調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調字第245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被告107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境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