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聯揚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