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 周碧蓮
陳妤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林聖峰 律師 林曉薇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
施欣吟 被上訴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被上訴人 張弘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菁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於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怡仁為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所明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查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後、107年12月12日宣判前之107年12月3日變更為王怡仁,有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30日函可稽,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王怡仁於108年3月15日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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