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奕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奕鈞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07年6月6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33267號函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函經由戶籍地之 楊健良 受雇人簽收在案。催告期滿後,桃園區公所於同年10月9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61869號函文通知蘇奕鈞於同年12月12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徵兵檢查」應補充為「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07年6月6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33267號函催告蘇奕鈞於107年12月6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函經由戶籍地之受雇人楊健良簽收在案。嗣桃園區公所於同年10月9日復以桃市桃民字第1070061869號函文通知蘇奕鈞於同年12月12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徵兵檢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奕鈞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男經核准出境後逾期未歸以避免徵兵處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工作為由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及兼衡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其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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