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超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94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行動電話背蓋保護殼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4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印有「蘋果」商標圖案之行動電話背蓋保護殼1只確屬仿冒商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訂有明文;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觀該法條立法意旨「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等語,足稽不宜任令流通在外之物亦屬之,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94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扣案印有「蘋果」商標圖案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只為仿冒品,有106年4月5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估價單、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8-24頁),堪認前開物品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倘任其流通在外,顯與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意旨有悖,且無法遏止仿冒歪風,參照上開說明,扣案上開仿冒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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