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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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李秋雅 被告 楊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3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6號被告楊永吉所涉加重竊盜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而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附卷可憑,然原告李秋雅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年5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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