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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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乙○○○即蔡
送達代收人 陳建榮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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