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鵬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壹萬零伍佰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AC0000000││ 陳光隆 │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