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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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
具保人 郭智蕙 被告 呂金森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智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智蕙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