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五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五十之四七號信箱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大安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柒萬柒仟伍佰元│AA二四六一五0││││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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