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4至5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判決上訴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4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日後某日起迄104年3月16日(聲請書載為104年3月16日)104.03.16103.11.08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450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判決日期104.09.14105.06.29108.11.2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105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13105.09.13108.12.21備註已執行已執行編號3至1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4567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103.12.08103.12.09103.11.13103.11.30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1.27108.11.27108.11.27108.11.27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2.21108.12.21108.12.21108.12.21編號3至1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89101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103.12.07103.12.15103.12.19104.01.09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1.27108.11.27108.11.27108.11.27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2.21108.12.21108.12.21108.12.21編號3至1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12131415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104.02.02103.11.28104.01.17103.12.12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1.27108.11.27108.11.27108.11.27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2.21108.12.21108.12.21108.12.21編號3至1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16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9月103.12.19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105號、第10511號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1.27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108.12.21編號3至1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