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家樺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