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複代理人 杜佳燕 被告 王介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