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8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又抗告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4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二審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