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詠瑤指定辯護人周信宏扶助律師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蔡詠瑤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詠瑤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6日執行羈押,101年5月6日延長羈押至101年7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蔡詠瑤所犯殺人案件,固經原審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惟並認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致有幻聽、幻視及妄想等症狀,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併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為中國籍配偶,行為後已顯難見容於夫家,在舉目無親之情況下,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持菜刀犯案,現場血跡斑斑一片狼籍,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現場勘查報告為憑,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1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