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秋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第429號、第430號、第4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違禁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秋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第429號、第430號、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第15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第428號、第429號、第430號、第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扣案違禁物」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是該等吸管、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殘渣,及甲基安非他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俱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胤竹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違禁物

鑑定報告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4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第17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9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0.677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110年度毒偵字第1974號第155至159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0號

⑴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之玻璃球5個

⑵殘留甲基安非他命

之吸食器1組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110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第11至13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1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共0.923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2188號第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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