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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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告 張嘉玲

被告 蕭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在案,原告又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據,亦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

         法官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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