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聲請人 黃敬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昱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