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被上訴人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上訴人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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