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 陳建志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三十六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疫情影響,工作之客運班次減班致收入減少,且須負擔母親每月於安養中心支出約2萬5,000元之費用,無法支應更生方案之還款,爰懇請鈞院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10年度1月至7月薪資表、新北市私立祥仁尊榮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月費收據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1年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