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美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龍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吳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合併狀1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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