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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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原告 許畯廷

被告 柯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

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

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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