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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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原告 許畯廷
被告 柯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
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
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