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莊育瑋

被告 許致欽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9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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