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2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和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235,000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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