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