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7,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