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5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