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64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九
三六‧四九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九十
九年七月八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所示,即:
㈠編號A部分面積一一九‧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丁○○取
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一一九‧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甲○○取
得。
㈢編號C部分面積二三八‧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乙○○取
得。
㈣編號D部分面積一四七‧七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己○○取
得。
㈤編號E部分面積一五六‧○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戊○○取
得。
㈥編號F部分面積一五六‧○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丙○○取
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乙○○、戊○○等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
積936.4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兩造應有部分詳如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
割之約定,亦無法律限制分割之規定,因共有人間不能達成
分割協議,為求土地之充分利用,為此請求裁判分割等語。
二、被告丙○○、甲○○、丁○○到庭均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
割方案。
被告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答辯狀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應有部
分比例詳如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無法以協議
方式分割,且系爭土地並無訂定不分割之期限,而系爭土地
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
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分割
共有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
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
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最
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
土地呈梯形,土地上有原告己○○所有之二樓磚造樓房及磚
造瓦頂平房,被告戊○○之RC造三層樓房,土地南側有部
分為他人之二層磚造樓房所占用,其餘為空地,土地西側臨
接道路,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憑
,復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測量,製有現況圖
之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
㈢本院審酌兩造之意願、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並兼顧使用現
狀及兩造間共有價值平等均衡原則,認本件分割方法應以雲
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99年7月8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為基準
,即如附圖(甲案)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19.14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19.14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甲○○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38.29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乙○○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147.76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原告己○○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56.08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56.08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丙○○取得。此一分割方案,已兼顧系爭土地
之使用現況及分割意願,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臨接道路
,使用及通行均稱便利,且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價值相當,
得以發揮土地之最大使用利益。從而,本件裁判分割,應以
附圖(甲案)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
裁判分割均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珮儒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