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訴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易字第61號
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之主張㈠第一行關於「車號000-00」記載,應更正為「車號000-00」。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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