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打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捌月。附表編號5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67年6月間至83年7月2日犯施打毒品等六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