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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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所憑證據核與案卷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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